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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49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再 抗告 人 粟振庭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撤銷第一審裁定,並駁回其在第一審聲明異議之更審裁定(115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再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基隆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再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由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撤銷基隆地院上開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再抗告人復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依前述確定判決核發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再抗告人以檢察官未將其另案刑期於執行指揮書合併記載,影響其責任分數之計算、縮短刑期、假釋等權利,乃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當,而向基隆地院提出聲明異議。基隆地院認再抗告人應向諭知裁判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其誤向無管轄權之基隆地院提出,程序顯有違背且無從補正而予駁回其異議之聲明。惟查,再抗告人所提刑事聲明異議狀之狀尾已載明「謹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公鑑」等語,足認再抗告人對上揭執行指揮書之聲明異議,係向諭知該裁判之原審法院提出,應由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裁定,第一審未詳加查明,遽以無管轄權而從程序上駁回,於法未合,應予撤銷。然再抗告人係以檢察官未能合併計算刑期,影響其責任分數計算、縮短刑期、假釋為由,對之聲明異議,而檢察官指揮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處遇,分屬不同階段,行刑累進處遇及假釋等措施,並非檢察官職權,不生執行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問題,如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就假釋所為處分有所不服,應依行政爭訟途徑謀求救濟,本件聲明異議,並非有據。因認再抗告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乃自為駁回之裁定;固非無見。

二、惟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且解釋上,應包括檢察官之積極作為及消極不作為之不為處置在內。而對於在監執行階段之責任分數計算、縮短刑期、聲請假釋等部分,係屬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應由監獄本其行政職權為獄政管理之累進處遇及申報假釋事項,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程序救濟,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固不得據為聲明異議之客體;然現行有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既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嗣再由監獄憑以核辦假釋。則有關受刑人所受數刑期是否合併計算之記載,應屬檢察官執行處分之範疇,受刑人如認檢察官未於指揮書予以註記之消極不作為執行處分,有所不當,自可對之聲明異議。經查,本件依再抗告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為基隆地檢署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再抗告人前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現執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惟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未將前後之有期徒刑6年2月、6年、1年於執行指揮書上說明應合併計算13年2月刑期,而未能定其責任分數、憑以核辦假釋,致再抗告人責任分數、縮短刑期、聲請假釋等權利受損等語。基此,再抗告人對於其在監執行階段之責任分數計算、縮短刑期、聲請假釋等部分,因屬監獄之獄政管理範圍,固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不得對之聲明異議;然其另亦就數刑期之合併計算部分,主張檢察官未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是此應認已對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一環之處分為聲明異議。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並已指明再抗告人係就檢察官消極不行使其執行指揮職權,而向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之旨。原裁定猶未詳加究明,僅以再抗告人對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職權之監獄行刑處遇聲明異議,係非有據,而予駁回,然對於應認係執行指揮範疇之數刑期合併計算之註記部分,則全然闕而不論,自難謂妥適。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且為維持相關審級利益,乃予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期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