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抗 告 人 姚委承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99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姚委承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506號駁回其定應執行刑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