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抗 告 人 穆志忠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95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起上訴、抗告、再抗告或其他方式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穆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其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