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抗 告 人 丹詠毅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5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丹詠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