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29號再 抗告 人 CHOW CHI MAN(中文名:鄒志民)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7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CHOW CHI MAN(中文名:鄒志民)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7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