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43號再 抗告 人 李勝宏被 告 李金團
李美玲
李美慧
李明芳(原名李美芳)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李勝宏因被告李金團、李美玲、李美慧、李明芳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66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法官迴避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