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23號抗 告 人 盧億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3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盧億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出具「抗告補充理由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