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17號再 抗告 人 黃傳富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提起抗告、再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黃傳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書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