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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9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18號抗 告 人 周志宇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周志宇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抗告,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