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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抗字第 92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20號再 抗告 人 許綜仁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綜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