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4號聲 明 人 林献桐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林献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則聲明人復提出「刑事聲明疑義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