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40號再 抗告 人 林瑜亮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瑜亮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