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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42號聲明(請)人 鐘○○ (名字、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明(請)人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明不服及聲請續行訴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請)人鐘○○(名字詳卷)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14年度聲字第483號駁回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

㈡聲明(請)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聲請全基因親緣鑑定(

追加理由)」、「聲請勘驗尖刀」、「聲請精神鑑定暨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指定管轄」、「聲請暫允訴訟行為」、「聲明書」、「聲請(對Suzy∕Mary kelly家書)公示送達」、「聲請司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聲請即刻為訴訟行為」、「聲請終止奴隸,恢復鐘……憲法上一切權利」、「聲明參加訴訟」、「聲明不捐腦組織給任何人」、「聲明證人保護」等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及聲請續行訴訟等項,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