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湯智豪被 告 李安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內關於「湯智豪」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湯智理」。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湯智豪」部分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