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49號再 抗告 人 鄭宇棠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814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宇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1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