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鐘○○ (名字、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鐘○○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聲請審判長林立華交付鐘○○歷來著作權清冊暨審判長林立華迴避、莫審判長承當訴訟」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