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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鐘○○(名字、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鐘○○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不服原審法院駁回其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3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前揭裁定,既非「實體判決」,聲請人復具狀就該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