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58號聲 明 人 黃聖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黃聖昌因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