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6號聲 明 人即 被 告 鄭家囷聲明人 兼輔 佐 人 鄭民崇上列聲明人等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家囷、鄭民崇因鄭家囷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346號准予轉拷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駁回其他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等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