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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聲 明 人 張哲凡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張哲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1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已經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上訴」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