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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66號聲 明 人 徐耀發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71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5年7月2日提出「最高法院冤獄損害刑事再審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至聲明不服以外之事項,應由聲明人另具狀依法提出,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