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林裕勝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裕勝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01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49、1650、3170號,下稱本案)審理中。另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5年度訴字第1493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976號)審理中。為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聲請人之應訴利益,聲請將本案移送彰化地院合併審判等語。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關於移轉管轄,以同法第10條所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至於同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之規定。(第2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係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上述二案有合併審判之必要,得另向臺東地院或彰化地院陳明,作為是否合併審判之參考,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