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88號聲 明 人 張哲凡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4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哲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具「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