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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90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對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劉文明因對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異議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許泰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