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1號聲 明 人 KETTHAISONG THANAPON(中文名:塔納朋)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13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KETTHAISONG THANAPON(中文名:塔納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1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6139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復於114年12月23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案號欄誤載為114年度台刑主七字第1424號),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