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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10號聲 明 人 鄧自立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其上訴之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6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鄧自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所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而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64號判決,認其上訴第三審並未敘述上訴理由,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而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則聲明人復提出「異議聲明」狀,向本院聲明異議,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至定應執行刑與否,非屬本院所管,聲明人倘有合於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情事,請依法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聲請定執行刑之請求,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