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2號聲 明 人 楊宗寶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94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宗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44號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