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28號聲 明 人 鐘○○ (名字、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有罪裁判主文(諭知主刑、從刑)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鐘OO(名字詳卷)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以其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俱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是本院前述裁定既非科刑之判決,亦未具體宣示如何之主刑或從刑,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依照上開說明,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