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3號聲 明 人 陳姿伶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陳姿伶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