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31號聲 明 人 鄭宏浩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宏浩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