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中品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勝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榮林等人瀆職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品科技有限公司前告發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榮林、郭維翰等人涉嫌瀆職等罪案件,即令最高檢察署發交偵辦,新竹地檢署承辦之各檢察官或未自行迴避,或仍違法簽結,經向新竹地檢署檢察長陳情亦未獲置理,足認該署全體檢察官均有偏頗之虞,已難期公平。爰聲請將其告發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瀆職等罪之案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
按法院及檢察機關各司其職,互不隸屬,法院就各檢察機關之
管轄,並無決定之權限;當事人如就偵查中之案件,認有管轄權之檢察署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偵查權,抑或認由有管轄權之檢察署偵查,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依檢察一體原則,應向該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機關聲請移轉管轄。從而,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