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36號聲 明 人 林瑜亮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撤銷原裁定暨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有罪裁判主文(諭知主刑、從刑)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係以聲明人林瑜亮之抗告為有理由而撤銷原裁定;另以聲明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狀載之「聲明異議」,其真意實為對於原審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3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本院前述裁定既非科刑之判決,亦未具體宣示如何之主刑或從刑,自無從對之聲明疑義。揆諸前揭說明意旨,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