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6號聲 明 人 鄭盛文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3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鄭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9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