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8號聲 明 人 廖仁聰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45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仁聰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誤會裁定陳情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