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號聲 明 人 莊淮淙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1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淮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13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提出書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