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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1號聲 明 人 NG ZEH CHYUAN(中文名:黃澤銓,馬來西亞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5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NG ZEH CHYUAN(中文名:黃澤銓)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508號判決以其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第三審上訴後,復具「陳述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