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5號聲 明 人 蔡吉勝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吉勝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刑事陳報」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柯志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