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6號聲 明 人 楊顯章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顯章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766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於115年8月19日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吳麗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