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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6號聲 明 人 楊顯章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顯章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766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079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於115年8月19日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吳麗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