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07號聲 明 人 蔡文源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文源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陳報狀暨被害人聯名求情信影本」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王耀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