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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聲 明 人 黃政翔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41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政翔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