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林朝偉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朝偉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本院提出,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