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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莊淮淙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772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莊淮淙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51號判決論處罪刑,因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