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 明 人 黃祥駿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黃祥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