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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振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王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