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6號聲 明 人 盧億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65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盧億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233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訴願書、上訴狀、訴願上訴補充理由狀、訴願狀補理由」,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