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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號),再行聲請交付卷證等項(詳如其115年2月13日之聲請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包含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之全部電子卷證及錄音光碟等請求)後,再行聲請交付卷證等事項(詳如其民國115年2月13日之聲請狀),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