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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 年台聲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3號聲 明 人 余天民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余天民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