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7號聲 明 人 曾俊虎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曾俊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