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8號聲 明 人 白景言上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6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白景言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306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