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69號聲 明 人 朱柏豪上列聲明人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6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朱柏豪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